这件事情 说来有点长(帮亲戚问)
之前房子被法院拍掉了(也有十年了)
不确定当初贷款的金额
房子被拍掉 也马上有人进住 应该算是结案吧!
但是最近又接到银行的通知书 说还欠银行180万七天内须到案说明
否则已无异议为由 并须立即缴款!!
其实当初房子被拍就是经济破产
想问的是
当初房子被拍掉 银行也就没说甚么了为何十年后还来催缴?
而 这房子的价值 早超过当初代款的价值银行算是有赚才对 怎又向债权人再次所取??
因为真的是经济压力 收到银行的信庞大鉅额!!真不知该如何处理
也不能不理
我记得银行法?还是甚么法??不是"十年"就没有追溯权了吗?
这样到底该如何处理 比较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请懂法律的妈妈们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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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妳家留言了
不对喔你不能凭自己猜想,房子有可能二拍或三拍才卖出去,价钱会比市价低很多,当时卖出去你们就该注意卖价多少,扣除银行的贷款、成本那些,有多的应该要退还你们。 你们先去查当时卖了多少,银行收了多少钱,有可能银行在查呆帐又开始追讨,也有可能是过程中有疏失。
应该是催讨「拍卖不足额」及其利息、违约金 你可以请银行给你看当初拍卖那间房子的「分配表」 上面会告诉你房子拍卖卖了多少钱 每个债权人分配多少 利息怎么算 还欠多少 如果不够,就叫做拍卖不足额 依银行内规 10年应该打入 逾期放款 也就是打入呆帐了 一般可以以本金的三至五成 「一次」结清 分期可能就只能减免利息违约金部分 本金在分期状况是无法减免的 时效消灭期限是15年 (民法§125) 不知10年的法律依据是? 基于求知的原因 想请版妈告知一下 可能有新法律我不知道 去找那间银行的「债权管理处」或相类的单位吧 应该会有你想知道的答案 (原作者于 2012-04-05 12:38:51 重新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