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买了一间公寓式房子位在4楼
看屋时没发现3楼有养狗
加上搬来时孩子不怕
最近孩子会怕了 原因是因为哪些狗狗会靠近孩子但不会咬也因为这样孩子便会怕很怕哪种
有跟住户说请它们不要把狗狗放在楼梯间但是没几天又这样
孩子怕到不敢下楼一定要我牵但我还有一个小的要抱还要拿东西太重了
请问有什么办法吗
本想请我老公去再说一次 但他不敢 所以上次是我说的
碍
看到孩子怕到这样+自己也要这样哄孩子真的很火大
养狗有味道又有皮肤病又都在楼梯间人要过时都不动要绕过他真的很生气
各位妈妈请不要笔战 我很喜欢狗但3楼的住户养到已经影响他人
和我孩子收惊好多次
加上它们狗狗都没有绑住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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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委会的话,请主委处理
公寓没有人管 建议您再说一次 并且把孩子收惊也告知邻居 如果状况太严重 或置之不理 是否须请管区警察等处理
我已经有说过一次了 谢谢建议我会再说一次 收惊也说过 真的这样会请警察来说说看 但感情不就不好了
找里长吧
很没有公德心A 楼梯间又不是自家的是大家在使用的 再说一次吧说小孩真的很怕
向警察检举,要暴露身分吗?还是可以密报? 之前我家那条巷子很多路霸,也是有邻居密报,整条巷子都被劝导,不过没几天又摆出来了
都讲过了,还把狗放楼梯间,只能说他没有在管别人了吧 其他住户都没意见吗? 叫捕狗大队来把狗带走吧 不要怪我狠心 害牠的是他的主人
我也住在无人管的公寓住户喜欢在梯间堆东西 你的问题或许可从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下手 第十六条 住户不得任意弃置垃圾、排放各种污染物、恶臭物质或发生喧嚣、振动及其他与此相类之行为。 把狗儿乱叫随地便溺或盘据梯间的画面用相机或摄影机存证屋主若有把狗笼放在楼梯间狗儿有在旁乱跑这个画面更要把握不同角度多拍几张(依法公共区域不准放任何东西) 等蒐证齐全后 1列印一张通知请他改善语气要很客气直接投入他信箱即可 2没改善就加入公寓大厦管理条例16条给他看并简单说明文中的语气也要客气然后再恳请他改善(也直接投他信箱) 3没改善再投书给他语气无奈的说若不改善只好照相举发但是你非常不愿意这样做之类的话 4开始加强与公寓其他住户的联繫趁机交换大家心得有机会的话就自製住户调查表(反对住户于楼梯间放狗)让大家在不同意那一栏签名及日期若住户签名过半你就更ok了(虽然公寓大厦条例的决议人数不是採过半制但那是比较严格的一般大众认知是採过半数决议反正不是每个人都懂法律你就先过半唬唬他再说) 我的建议不一定对但我自己是用这种方式请邻居不要在楼梯堆东西投书三次后他就没堆了(可能我这个比较好解决) 不过这也让我体会到"法律是保护懂的法律的人"所以我现在都在研究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把自己模拟成管委会主委)反正只要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形下你希望达到什么状况尽量让住户签名就对了这些规约将来就是你的护身符即使将来换了住户他们也要遵守这些规约
在台北市拨1999会有专人处理。应该每个县市都有专门负责的部门。 因楼梯间不能放置杂物(应该也包含狗),若违反规定屋主会被罚款。 检举会先派人实地查看,然后发函限期改善(好像15日内),若再不改善就会开罚,而且可以连续开罚,直到改善为止。
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及47条 第十六条 (第一项)住户不得任意弃置垃圾、排放各种污染物、恶臭物质或发生喧嚣、振动及其他与此相类之行为。 (第二项)住户不得于私设通路、防火间隔、防火巷弄、开放空间、退缩空地、楼梯间、共同走廊、防空避难设备等处所堆置杂物、设置栅栏、门扇或营业使用,或违规设置广告物或私设路障及停车位侵占巷道妨碍出入。 (第三项)略 (第四项)住户饲养动物,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规约另有禁止饲养之规定时,从其规定。 邻居养狗若是有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时可适用该法第四十七条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限期改善;届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连续处罚:
会不会你们楼上的小孩吵到下楼层的他,所以,是他的抗议吗? 这种没有公德心的人,建议你用这一招: 你每下楼一次,就按他家的电铃一次,请他把狗带进屋内,一天就按他50次…。 你们家没有电梯还好,有电梯的大楼里面还住着大型狗更惨,整个电梯里都是狗的体臭…。 养大型狗的人看到我的留言,一定会说我没有爱心,自言自语中…。 (宠物当道,没有人权啦。)
我家孩子并不会常常吵到他们 他们的情形本来就这样唷 现在孩子怕到不敢过他家门口都要我牵手 经过时我确实会碎碎念很大声 一边念对方一边念孩子 这几天又没看到了 我想应该有听到 因为我很生气 回收味道飘到楼上就算养狗有不洗 又占楼梯间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七十条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 一 畜养危险动物,影响邻居安全者。 二 畜养之危险动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筑物或其他场所者。 三 驱使或纵容动物吓人者。 动物保护法 第 7 条 饲主应防止其所饲养动物无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 第 20 条 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七岁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击性之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成年人伴同,并 採取适当防护措施。 前项具攻击性之宠物及其所该採取之防护措施,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 29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弃养动物,致有破坏生态之虞。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未依第二十四条规 定限期改善或为必要之处置。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成立实验动物照护及使用委员会或小组 。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无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适当防护措施,使 具攻击性宠物出入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规避、妨碍或拒绝动物保护检查员依法 执行职务。 第 32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得逕行没入饲主之动物: 一、饲主违反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使其饲养之动物遭受恶意或无故之骚扰 、虐待或伤害,情节重大且有致死之虞。 二、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饲主弃养之动物。 三、违反第七条规定,无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体,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 体伤害之动物。 四、违反第七条规定,饲主经劝导拒不改善,而其饲养之动物再次无故侵 害他人之自由或财产。 五、违反第八条规定,饲养、输入、输出经公告禁止饲养、输入或输出之 动物。 违反前项各款规定之饲主,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禁止其认养自直 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管辖之动物收容处所之动物,及不许可其申请经 营宠物繁殖、买卖或寄养业。
如果是我,再三沟通无效时 为了孩子与我自身的安全,及免于恐惧的人权保障, 我会报警处理。